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陌南罰字〔2025〕1號
芮陌南罰字〔2025〕1號
時間:2025-03-27 信息來源: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當事人基本情況:
衛某,男,芮城縣陌南鎮夭上村槐樹峪自然村人,聯系方式:****,身份證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5年2月28日11時37分,我鎮接到縣消防大隊報警信息稱夭上村發現火情,接到報警信息后,鎮執法隊立即撥打報警人電話,但電話無人接聽,未能與報警人取得聯系,后執法隊與夭上村干部共同尋找火情現場,發現當事人衛某在現場,經詢問得知報警人為當事人衛某,當事人衛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燃放煙花爆竹。2月28日,經鎮領導批準,對衛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陳帥、仝玉潔負責調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如下:
經查實:當事人衛某存在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查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違反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下列用火行為: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之規定,屬于在林地及其邊緣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及時配合消除安全隱患。根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第十四條 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條 第一款“違反本決定規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第十四條 第一款,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內,到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
2025年 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