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間:2025-02-13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芮古罰〔2025〕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王某某,性別:男;聯系方式:1*******;籍貫:芮城縣古魏鎮康莊社區;身份證號:14*********。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5年1月22日,我鎮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王某某在林地及其邊緣地帶進行燒紙祭祀,經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王某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1月22日,經鎮領導批準,對芮城縣古魏鎮康莊社區王某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劉耀君、吳旋音負責調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實:當事人王某某存在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查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情況,以及復核、聽證過程及意見
2025年1月22日,我鎮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芮古魏罰告〔202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鎮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違反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下列用火行為:(一)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之規定,屬于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從輕處罰情節。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決定規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燒灰積肥、燒荒燎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五百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內,到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