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南磑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5號
時間:2024-12-31 信息來源:南磑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芮城縣南磑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南磑罰字〔20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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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尚亞超 地址:古魏鎮永樂北路
你(單位)2024年4月 在大禹渡樞紐站西側未批先伐208株側柏用于建設大禹渡游客集散中心項目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處罰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經價格認定中心鑒定208株側柏價值為2496元,按照價值的4倍進行處罰,計人民幣9984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到到芮城縣南磑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賬號:65415101030000000033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永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磑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