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芮城縣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的
通知
關于調整芮城縣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的
通知
時間:2024-12-26 信息來源:芮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號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1961 | 發布時間 | 2024-12-26 | ||
發布機構 | 芮城縣人民政府,縣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芮政辦規〔2024〕2號 |
芮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芮城縣發展和改革局、芮城縣財政局、芮城縣自然資源局、芮城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等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芮城縣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滿足住房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2〕36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共租賃住房配建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綜〔2020〕37號)、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六個實施細則的通知》(運政辦發〔2014〕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芮城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需求實際,現對芮城縣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由5%調整為項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積的1%,建成后無償移交給縣住建局,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項目,按照該項目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繳納應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面積部分的建設資金或者易地建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再執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三、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其它要求仍按《關于印發運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六個實施細則的通知》(運政辦發〔2014〕3號)和《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細則》(運建房字〔2014〕300號)執行,項目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項目建設主體應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簽訂《芮城縣公租房配建協議書》,具體標準按《芮城縣公租房配建協議書》落實。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本通知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讀。
芮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