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大王罰字〔2024〕3號
芮大王罰字〔2024〕3號
時間:2024-12-17 信息來源: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大王罰字〔2024〕3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李某某,性別:女;住址:芮城縣大王鎮橋坪村北橋組;聯系方式:***;籍貫:芮城縣大王鎮橋坪村北橋組;身份證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4年9月24日,我鎮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當事人李某某9月2日在退耕還林地里濫伐林木。經鎮領導批準,對大王鎮小陽村李某某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任澤洋、楊新負責調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在退耕還林地濫伐林木。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再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之規定,屬于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的行為。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
2、在原地補種一倍以上的樹木。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限期(11月30日前)在原地補種一倍以上的林木,到期未履行的,由大王鎮人民政府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