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劃

時間:2024-11-19      信息來源:芮城縣煙草專賣局      字體大小:【   中  小 】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規范煙草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結合芮城縣轄區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芮城縣煙草專賣局管轄范圍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電子煙零售點布局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依法依規原則。堅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以外增設不合法、不合規的附加條件,不得以是否便于訪銷配送、電子結算和監督管理作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第五條  市場導向原則。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貼近市場,符合實際,科學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

  第六條  服務社會原則。以服務社會為主,關注民生,服務于社會就業,服務于社會穩定。以便利消費者購買、滿足消費者需要作為布局考量的關鍵因素,總體上堅持適度從寬,但又要防止卷煙零售點過于稠密。對社會弱勢群體予以照顧,適當放寬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塑造負責任的社會形象。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七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置零售點,應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一)芮城縣城區核心消費區(詳見附件一)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應達到60米以上,芮城縣城區綜合消費區(詳見附件二)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應達到80米以上,芮城縣城區分散消費區(不包含核心消費區和綜合消費區內的其他道路)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應達到90米以上。

  (二)鄉鎮所在地(不包括與主街道相連接的巷道)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應達到60米以上。

  (三)行政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可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四)特殊區域市場按“一區域一政策”的原則按以下標準單獨設置零售點。設置情況如下:

  1.城區及鄉鎮的封閉式居民住宅小區內(封閉式住宅小區設有門崗、院墻或其他固定明確的邊界)所設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按照居民戶數設置零售點,住戶在800戶以下的可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住戶在800戶以上的,每增加5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

  2.各類綜合性商品批發市場、物流城、商貿城、綜合農貿市場內所設煙草制品零售點,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攤位或店面100個以下的可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攤位或店面100個以上的,每增加100個攤位或店面可設置1個零售點,該區域內部的煙草制品零售點還需間隔達到30米以上。

  3.飛機場航站樓的候機大廳、客運汽車站內的候車大廳、旅游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但需出具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

  4.對于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各類大中型商場,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購物中心、度假村、農家樂內;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場所,內部可以設置一個零售點,但需出具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且仍需滿足本規劃中對于零售點之間間距的規定。

  5.政府設定的工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五)不能歸入便利店、煙草專賣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類的其他業態,需要在符合合理化布局相關規定外,還需滿足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應達到200米以上。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間距、數量限制,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一)按原零售點地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企業類型改變;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

  2.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組成形式為家庭經營的相互改變經營主體;對組成形式為個體工商戶的,因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繼續經營,需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享受本規劃優撫政策的除外)。

  3.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零售點可適度放寬限制標準。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為涉及房屋拆遷、道路擴建整修, 造成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或變更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 變更許可證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2.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內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3.對在退伍軍人事務局有詳細檔案因公致殘退役軍人,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享受減免合理布局規劃要求條件的7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烈士遺屬及病故的現役軍人遺屬(遺屬是指父母、配偶、子女)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4.對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網站可查詢到二級以上(含二級)的殘疾人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享受減免合理布局規劃要求條件的30%。

  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對在省商務廳以上部門備案的品牌連鎖便利店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享受減免合理布局規劃要求條件的10%。

  以上情形對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及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等不得放寬,且只限于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如經營藥品(含藥水、藥劑、農藥、獸藥等)、化肥、油漆、工業膠水、機油、散裝汽油、油墨、染發劑等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場所。

  2.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書報亭、電話亭、流動攤點(車、棚)、簡易板房(彩鋼、玻璃搭建)、臨時建筑、違章建筑或占用居民樓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樓梯間、院落門洞、地下室、車庫以及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

  3.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主營下列業務:母嬰用品、文具玩具、游樂場所等。

  (三)經營模式方面:

  1.自動售貨機,電玩游戲機的,例如利用自動售貨機,電玩游戲機等自動售貨裝置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例如淘寶店鋪、微店、QQ、微信或其他電商渠道、平臺等。

  3.以無人售貨等形式開展經營的場所,例如無人超市、無人商場等無人經營且不能正確及時識別未成年人的經營場所。

  (四)特殊區域:

  1.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針對殘疾兒童、青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等職能的專門機構及體校、武校、藝校等),應在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名錄內,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同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

  6.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7.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1.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2.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50米范圍以內;

  3.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4.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5.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6.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7.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9.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10.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項

  第十三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劃中的“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周圍”,是指自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內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區域,此處的“進出通道口”,指供師生正常進出校園的校門,含正門、邊門、側門,不含專用消防通道,以中小學校、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供師生出入的校門中心點為準,向周邊可步行距離不低于50米。

  第十五條  本規劃中的“軍烈屬、殘疾軍人”是指持有政府、軍隊有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能自主經營的公民。

  第十六條  本規劃中的“殘疾人”僅限于持有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一至二級殘疾人證(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能自主經營的公民。

  第十七條  本規劃中殘疾人、軍烈屬、殘疾軍人享受的優待政策只針對以個體戶為主體申請辦理的零售戶,對所有以企業為主體申請的均不享受本規劃中的優待政策。所有以殘疾人、軍烈屬、殘疾軍人為主體申請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可繼承,持證人死亡須按照本規劃規定重新申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按照本《規劃》實施實地核查時,按照《山西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實地核查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芮城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劃》依據《山西省運城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運城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指導意見的通知》和《山西省運城市煙草專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許可優化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制定,如果與相關法律法規沖突的,以法律規定為準;根據全縣人口數量、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擴建等情況的變化,需要對相關規定和條款進行修改或者重新規定時,依法按聽證程序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劃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由芮城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自2024年11月19日起施行,原芮煙綜〔2023〕3號《芮城縣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芮城縣域核心商業區

             2.芮城縣域主要街道

  山西省芮城縣煙草專賣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

芮城縣核心商業區

區域名稱

道路起止范圍

東茂廣場核心消費區

東南角起洞賓街與亞寶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起洞賓街與永樂路十字路口,東北角起亞寶路與東茂商業北街丁字路口,西北角起永樂路與東茂商業北街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圣壽公園核心消費區

東南角落起舍利街與育英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起舍利街與亞寶路十字路口,東北角起育英路與條山街十字路口,西北角起亞寶路與條山街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附件2

芮城縣域主要街道

序號

道路起止范圍

1

西礦路:南起西礦路與黃河街丁字路口,北到西礦路與舍利街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2

永樂路:南起永樂路與平安街十字路口,北到永樂路與學府街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3

古魏路:南起古魏路與黃河街十字路口,北到古魏路與學府街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4

黃河街:東起黃河街與古魏路十字路口,西到黃河街與西礦路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5

洞賓街:東起洞賓街與華泰路十字路口,西到洞賓街與西礦路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6

舍利街:東起舍利街與舍利街古魏路十字路口,西到舍利街與西礦路丁字路口所屬道路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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