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古罰字〔2024〕1號

時間:2024-08-07      信息來源: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中  小 】     瀏覽次數:

  當事人基本情況

  薛**,男,芮城縣古魏鎮**村人,聯系方式:1**********,身份證號:142723**********。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4年4月19日,我鎮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當事人薛**存在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的行為,4月19日,經鎮領導批準,對芮城縣古魏鎮**村薛**涉嫌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楊慶峰、劉耀君負責調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實:當事人薛**存在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情況,以及復核、聽證過程及意見

  2024年4月28日,我鎮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芮古罰字〔2024〕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鎮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之規定,屬于涉嫌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從輕處罰情節。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可以處罰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五百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內,到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古魏鎮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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