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大王罰字〔2024〕2號
芮大王罰字〔2024〕2號
時間:2024-04-18 信息來源: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大王罰字〔2024〕2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黃某,性別:男;住址:芮城縣大王鎮南辿村二組;聯系方式:***;籍貫:芮城縣大王鎮南辿村二組;身份證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4年3月30日,我鎮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村民黃某在林區內上墳燒紙。3月30日,經鎮領導批準,對大王鎮南辿村二組居民黃某涉嫌在林區上墳燒紙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任艷兵、李磊負責調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實:當事人2024年3月30日在林區上墳燒紙,引發火情。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再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五十條“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屬于在林區內上墳燒紙、引發火情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五十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五百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內,到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大王鎮人民政府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