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時間:2024-02-29      信息來源:芮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大小:【   中  小 】     瀏覽次數:

  (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防止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對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活動。

  (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實行“初審、復審”兩級審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單位應當成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領導小組,指定一名領導為保密審查負責人,指定至少一名經過保密培訓的工作人員承辦。

  (四)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初審,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負責人復審后確定公開發布與否或者答復申請人。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負責人認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領導小組決定;本單位保密審查領導小組不能決定的,報請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報告時,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事項需要轉報有權機關決定的,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報。

  (七)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在對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政府信息公開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八)違反本制度,對發布的政府信息不進行保密審查或者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發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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