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永樂罰字〔2023〕7號公示
時間:2023-12-14 信息來源:永樂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芮城縣永樂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永樂罰字〔2023〕7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鄭某某,性別:男;住址:芮城縣永樂鎮鄭家村;聯系方式:***;籍貫:芮城縣永樂鎮鄭家村;身份證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3年11月27日,我鎮接上級交辦,在永樂鎮旅游1號路禹王觀景臺西側有焚燒落葉的行為。11月28日,經鎮領導批準,對永樂鎮黃河一號路禹王觀景臺西側焚燒落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張俊峰、龐子龍負責調查此案,經過調查發現為鄭家村鄭某某所為,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實:當事人2023年11月27日在禹王觀景臺西側焚燒落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之規定,屬于涉嫌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五百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內,到芮城縣永樂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永樂鎮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