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永樂罰字〔2023〕5號公示
時間:2023-12-08 信息來源:永樂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芮城縣永樂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芮永樂罰字〔2023〕5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楊某某,性別:男;住址:芮城縣永樂鎮楊澗村;聯系方式:***;籍貫:芮城縣永樂鎮楊澗村;身份證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2023年4月17日,我鎮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當事人楊某某在集鎮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4月17日,經鎮領導批準,對永樂鎮楊澗村楊某某涉嫌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進行立案調查,并指派張俊峰、龐子龍負責調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實:當事人2023年4月17日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影響集鎮容貌。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立案審批表,證明啟動立案程序;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現場檢筆錄和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
4、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違法經過;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違反了《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之規定,屬于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采取了補救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可根據情節,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五百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內,到芮城縣永樂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芮城縣永樂鎮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