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意見

時間:2022-10-19      信息來源:芮城縣司法局      字體大小:【   中  小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已正式施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對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措施,作出有力部署,扎實做好行政處罰法和國發〔2021〕26號文的貫徹實施工作。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依法、全面、準確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山西、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行政處罰法的學習培訓

  1.扎實開展行政處罰法培訓工作。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行政立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審核人員、行政執法協調監督人員的教育培訓。強化對全省現有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法的全覆蓋培訓,并持續做好新上崗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法的培訓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2.健全行政處罰法培訓制度。聚焦行政執法人員的多樣化培訓需求,將行政處罰法納入行政執法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等范圍,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的必修課,推動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二)嚴格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

  3.做好清理和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不合理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2022年12月底前要依法廢止、修改,確保應改盡改、應廢盡廢。全面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違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省司法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4.健全立案制度。建立健全立案登記、審核、監督等制度,細化立案標準、程序、期限、責任等內容,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要及時立案,立案后要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5.嚴格聽證程序。關于行政處罰聽證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數額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6.嚴格規范委托行政處罰。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委托,要于2022年12月底前進行清理;不符合書面委托規定、確需繼續實施的,要于2022年9月底前依法進行完善。清理和完善結果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政機關。(省司法廳牽頭,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三)縱深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7.深化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編制并公開本領域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力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任務。(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文旅廳、省交通廳、省應急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8.嚴格履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程序。對于跨領域跨部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要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形成會議紀要,以政府名義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司法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9.做好鄉鎮(街道)賦權的承接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處罰權的下放承接工作,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省人民政府將根據鄉鎮(街道)行政執法的定期評估結果對下放的執法事項進行動態調整。(各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落實)

  (四)寬嚴相濟實施行政處罰

  10.嚴格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行政處罰職能,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嚴禁下達罰沒指標,不得為了處罰而處罰,堅決杜絕逐利執法、亂罰款等問題。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行政機關對一定區域、行業、領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刀切”實施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堅決避免運動式執法等執法亂象,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11.落實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省、市兩級行政機關要全面落實行政裁量基準制度,按照《山西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規定,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備案并公布行政執法裁量基準,確保過罰相當。(省司法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機關落實)

  12.推廣包容免罰模式。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模式”經驗,對“六新”實施“三張清單”制度,2022年12月底前要在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新業態領域,依法編制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首次輕微違法免予處罰事項清單,并在本級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公示。(省司法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五)加強行政執法協作配合

  13.強化部門執法聯動。逐步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建立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間信息共享、聯動協作、聯合會商等機制,推廣執法檢查“綜合一次查”試點經驗,提升執法監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規范性。依托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聯動響應和協同監管機制,實現“一處發起、全網協同”。(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14.強化執法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門要健全行政執法數據匯集和信息共享機制,先行推進高頻行政處罰事項協助,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六)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

  15.規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使用。行政機關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要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并向社會公布設置地點,加強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及時排除技術故障。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未經法制或技術審核、不符合標準、設置不合理、標志不明顯、未向社會公布設置地點或者泄露個人信息的,其記錄內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16.推廣信息化執行手段。廣泛運用行政處罰電子化便民措施送達文書和收繳罰款。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依法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要依法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電子票據。(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七)全面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17.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制和隊伍建設,明確執法監督職責,規范執法監督內容,加強機構隊伍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執法監督能力,確保執法監督力量配備、工作條件、能力水平與工作任務相適應,逐步構建制度完善、機制健全、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省司法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18.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積極探索執法工作報告、執法統計分析、執法爭議解決、執法專項監督、執法案例指導、執法績效評估等新的監督方式,切實提高行政執法監督效能。(省司法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19.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聚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執法領域、執法事項、執法行為,部署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等行動,不斷提高行政處罰的質量和效率。(省司法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落實好行政處罰法作為全面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抓手,加強和改進相關政府立法,規范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動行政處罰法各項貫徹實施工作落地落實,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地、各部門要將行政處罰法宣傳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八五”普法規劃、年度普法工作要點和普法責任清單。發揮各類媒體、平臺、陣地作用,運用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村(居)法律顧問等隊伍深入農村、社區、企業開展專題宣講,引導各方面監督行政處罰行為。

  (三)加強跟蹤問效。各地、各部門要對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情況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梳理總結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經驗做法,及時將重要情況和問題報送省司法廳。省司法廳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推動抓好貫徹實施工作,重大情況及時報省人民政府。

  1996年7月21日印發的《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晉政發〔1996〕92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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