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縣鄉鎮執法車輛使用監管制度

時間:2022-08-05      信息來源:芮城縣司法局      字體大小:【   中  小 】

  第一條 為加強對鄉鎮執法車輛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鄉鎮執法車輛是指縣政府為10個鄉鎮統一采購,用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駕駛員指鄉鎮指定1-2名駕駛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在職持有駕駛證的公職人員。

  第四條 鄉鎮執法車輛的管理使用由縣司法局會同縣委機關事務服務中心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鄉鎮執法車輛由各鄉鎮具體負責管理,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車輛使用、維護、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執法車輛執行外出審批登記制度。因工作需要開展執法活動時,到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登記,報備用車事由、車輛去向、駕駛人員、預計返回時間等信息,由執法隊副隊長同意,隊長審批。禁止未經隊長批準私自駕駛執法車輛外出。

  第七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實行封車制度,除應急使用開展執法活動外,應將執法車輛停駛封存在各鄉鎮指定位置。

  第八條 禁止使用執法車輛參加一切非公務活動。

  第九條 各鄉鎮將執法車輛運行與維護費用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執法車輛的加油和日常維修到鄉鎮指定地點進行,費用實行鄉鎮統一結算。

  第十條 執法車輛的使用保養應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出現故障或其他安全隱患時,駕駛員應及時向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報告,消除故障隱患,提高車輛的運行質量。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造成事故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員負擔:

  (1)酒后駕駛、超速行駛、違章停車等造成的罰款、扣分等后果;

  (2)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

  第十二條 駕駛或乘坐執法車輛應時刻堅持執法者必先遵紀守法的原則,嚴禁非公務用途出入各類娛樂場所和旅游景區,車輛停放應選擇合適場地,不得出現影響鄉鎮執法干部形象的行為。

   第十三條 執法車輛使用過程發生違紀行為,堅持“一案雙查”原則,既要嚴肅追究駕駛員的直接責任,也要追究鄉鎮有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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